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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花蓮縣萬榮鄉公所
民政課
項目名稱 應備證件 申辦與處理期限 備註
瓦斯補助業務 申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印章。 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假日除外)。 受理地點:各村辦公處(排定時間)及本所民政課。
申請調解
  1. 調解申請表(本所備妥或至【本網站便民服務/表單下載】下載表格)
  2. 身份證
  3. 有關調解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調解與調解期程7-15天
役男申請出境
  1. 身份證
  2. 印章
  3. 護照
  4. 申請書(本所備妥或至【本網站便民服務/表單下載】下載表格)
出境前一個月申請
隨到隨辦
未滿二十歲尚需其監護人簽章
役男申請補充兵及家庭因素替代役
  1. 身分證
  2. 印章
  3. 全戶戶籍謄本
  4.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5. 身障證明書
於役男快徵處時辦理  

 

  • 資料來源:花蓮縣萬榮鄉公所
行政課
項目名稱 應備證件 申辦與處理期限 備註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全功能服務櫃檯
  1.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2. 代為申請者另需下列證件:
    • 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
    • 未成年人需雙親:戶口名簿及父母雙方身分證及印章。
    • 未成年人-單親:戶籍資料(須有註記監護權欄位)及監護方身分證及印章。
隨到隨辦。
  • 申請項目:
    • 房屋稅籍證明
    • 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
    • 綜稅所得清單
    • 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愉樂稅、印花稅、工程受益費、契稅及土地增值稅繳納證明明
    • 房屋稅及地價稅課稅明細表
    • 土地增值稅曾否享用自用住宅用地查詢
    • 債權人查詢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
    • 債權人查調債務人綜稅所得清單
不動產(房屋)移轉契稅案件
  • 一般案件:
    1. 契稅申報書(加附聯)。
    2. 公定格式契約書(含正、副本各乙份)。
    3. 不動產權利書狀,無權利書狀者,應提出合法證明文件,如繳稅收據(或房屋稅籍證明)、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等。
    4.  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謄本影本。
  • 非屬一般案件者應另附下列文件:
    1. 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隨到隨辦(繳費單需依地方稅務局辦理進度)  
房屋稅及地價稅(遺失)補單作業 所有權人身分證及印章

 

隨到隨辦  
協助綜合所得稅收件作業 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

 

依國稅局辦理進度 受理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

 

  • 資料來源:花蓮縣萬榮鄉公所
建設課
項目名稱 應備證件 申辦與處理期限 備註
臨時使用道路路權同意書
  1.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使用道路範圍圖示。
  3. 交通維持說明及簡圖。
受理3個工作天。

 

舊有合法房屋證明
  1. 完納稅捐證明(房屋稅籍證明)。
  2. 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
  3. 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登記證明。
  4. 戶口遷入證明。
  5.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6. 建築執照。
  7. 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8.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9.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10. 土地登記(簿)謄本。
  11. 地籍圖謄本。
受理3個工作天  
接水接電證明
  1. 申請書。
  2.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3. 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為公有者,應檢附租賃契約書或同意文件。(土地非自有)。
  4. 房屋稅捐籍證明書。
  5. 門牌證明。
  6. 建築物現況照片(一式三份)。
  7. 簡易各層平面圖(含面積計算表)。
  8. 切結書。
  9.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文件(身分証正反面影本)。
受理3個工作天
  1. 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2. 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3. 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4. 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15噸以上(含)大貨車及聯結車臨時通行證申請書
  1. 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影本。
  2. 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 工程合約書或契約書或相關委託書(或訂貨單)等並有下列內容運送:
    • 物品名稱。
    • 起運日期及地點。
  4. 行駛路線圖(標註路名)。
  5.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收容證明)。
  6. 申請公司車輛如非原公司車輛請檢附代為申請委託書。
  7. 運送危險物品請檢附監理單位核發之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影本。
  8. 屬挖掘案另檢附路權機關同意挖掘函或交通維持計畫審查核准文件,雙面列印即可。
申請書上用印(蓋公司大小章),於行駛前10日提出申請(不含補件時間)。 15噸以上(含)大貨車及聯結車臨時通行證申請書向路權機關鄉公所提出,如涉及跨鄉鎮時請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
確無現有農舍證明申請書
  1. 本人所有耕地之確無現有農舍證明書(土地清冊)二份。
  2. 無自有農舍切結書、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切結書一份。
  3.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不得省略)。
  4. 申請人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一份。(至地方稅務局申請/清單中各土地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若有房屋則須檢附建物登記謄本、使用執照影本及其座落土地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份)。
  5. 房屋稅籍資料、產權證明或使用執照(影本需核章證明與正本無誤)。
  6. 建築地號位置略圖一份。
  7. 都市計畫內土地請附使用分區證明。
  8. 所有農地現況一個月內彩色照片一份。(加蓋騎縫章)。
  9. 土地清冊內所列標示之土圖籍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份(三個月內)。
受理3個工作天
  1. 所檢附證件應為權責單位近日內核發為準,其所有簽章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蓋章,切勿偽造以免觸法,並請折成A4尺寸大小依前述次序排列裝訂。
  2. 非本人親自申請時須經申請人同意,由受委託人簽名蓋章代為辦理。
  3. 檢附之各項證明文件確實無誤,如有虛假申請人(具切結人)及受託人願負法律及一切責任,且放棄先訴抗辯權。

 

  • 日期:112-03-23
  • 資料來源:花蓮縣萬榮鄉公所
農業課
項目名稱 應備證件 申辦與處理期限 備註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申請
  1. 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3個月內)。
  2. 身分證影本。
  3. 印章。
  4. 鳳榮地區農會(已換發後的新存摺)或各金融帳戶存摺影本。
  5. 土地共同共有持分人,務必填具匯款(及持分)同意書及提供所有共有人(持分人)身分證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本所現場提供文件)。
  6. 受委託辦理者務必填具代辦委託書、並提供委託人(意即申請人)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影本以示證。
  7. 申請人所附之「存摺影印本」帳戶須與「申請人」相同。
  8. 有關土地之所有權為未成年者,得檢附法定監護人或代理人之存摺影印本帳戶。

點我下載申請書表

  • 受理期程:4個月(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上班時間)。
  • 會勘期程:5個月(每年4至8月)。
  • 撥款期程:視縣府核定作業而定。
 
簡易水保申請
  1. 最新月份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
  2. 身分證。
  3. 印章。
  4. 代辦委託: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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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隨到隨受理。
  • 申辦與處理期限:1-2個月。
  • 受理後安排會勘及資料整理。
  • 水土保持義務人須於開工前7天送開工報告書。(Ex:1/10開工須在1/3申報)
  • 開工期間請拍攝照片: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照片各2張。
  • 水土保持義務人完工後須送完工報告書。
  • 申請人須於1年內報開工,無法於1年內報開工者,得申請展延2次,展延1次時間為半年。
獎勵輔導造林申請
  1. 申請書。 
  2. 最新月份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
  3. 身分證。
  4. 印章。
  5. 存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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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隨到隨受理。
  • 申辦與處理期限:須視受理時間辦理。
  • 申請書轉陳花蓮縣政府辦理會勘作業。
農牧用地竹木搬運證明書申請
  1. 最新月份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
  2. 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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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隨到隨受理。
  • 處理期限:15日。
農牧用地竹木搬運證明書有效期限3個月。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1.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 近一個月內第一類土地謄本及地籍圖。
  3. 證書規費。
  4. 委託代辦:被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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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隨到隨辦理。
  • 處理期限:21日
  • 規費計算:同一案第一筆土地500元整,第二筆起每筆300元整,另一筆土地持分多人,每人以一筆土地計算,公同共有除外。
  • 證書有效期限6個月。
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QRcode)
  1. 身分證、印章
  2. 第一類土地謄本
  3. 耕地作物及申請人合照
  • 隨到隨辦理。
  • 處理期限:14日。
農糧署核定後帳號密碼僅寄送予申請人,未副知本所,故帳號密碼務必妥善收存。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1. 身分證、印章。
  2. 近一個月內第一類土地謄本及地籍圖。
  3. 經營計畫書。
  4. 設施座落位置圖。
  5. 設施平面、立面及配置圖。
  6. 規費。
  7. ※山坡地範圍內另備:
    •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 坡度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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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隨到隨辦理。
  • 處理期限:60日。
  • 規費計算:每一設施200元整。
  • 經營計劃書應與現地耕作情形相符合。
  • 設施須於核發容許使用證書後始得興建,違者將依法懲處。
花蓮縣政府肥料資材補助
  1. 身分證、印章。
  2. 土地權狀或第一類土地謄本(110、111年有申報紀錄者免附)
  • 受理期程: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止。
  • 會勘及發放期程:6個月。
  • 每公頃補助新台幣2,200元整。
  • 申請土地須為「農牧用地」,總計不得低於0.1公頃。
  • 參加造林計畫及禁伐補償計畫土地,不予補助。
  • 參加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並辦理綠肥作物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者,依面積核給1/2補助額度。
  • 核定面積為扣除土地內通路、水塘、荒地、空地、農舍等非耕作面積之實際耕作面積。
無償取得國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1. 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
  2.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各1份。
  3. 具傳統淵源之證明文件1份(無則免附)。
  4. 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
  5. 普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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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隨到隨受理。
  • 公所-審查階段作業期限180天(不含補正及複丈地籍分割時間)。
  • 縣(市)政府-核定結案階段作業期限60天。
辦理現地會勘完成後,提送本鄉每月底前召開之土審會議審議。
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1. 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
  2. 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1份。(正本遺失者,應檢附權利書狀滅失切結書)。
  3.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各1份。
  4. 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
  5. 普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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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隨到隨受理。
  • 公所-審查階段作業期限120天(不含補正及複丈地籍分割時間)。
  • 縣(市)政府-核定結案階段作業期限60天。
  • 因申請設定他項權利時已會勘,原則免再會勘。但公所視個案倘認為須辦理會勘者,通知申請人辦理會勘(例如:為確認有無公共設施或有無涉及不得私有之土地等)。
  • 提送本鄉每月底前召開之土審會議審議。
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
  1. 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
  2.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各1份。
  3. 具傳統淵源之證明文件1份(無則免附)。
  4. 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
  5. 普通印章。
  • 隨到隨受理。
  • 公所-審查階段作業期限240天(不含補正及複丈地籍分割時間)。
  • 縣(市)政府-核定結案階段作業期限60天。
  • 公所受理後簽辦審核。
  • 辦理實地調查會勘。
  • 擬訂分配計畫。
  • 提送本鄉每月底前召開之土審會議審議。
  • 公告受理申請及受理聲明異議30日。
  • 公所初審,符合後再行提送本鄉土審會議審議並辦理公開抽籤作業。
  • 公告抽籤結果名單及受理聲明異議30日。
  • 申請書件陳報縣政府審核。
租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事業計畫
  1. 開發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3份。
  2.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原住民應加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份。
  3. 興辦計畫圖說3份:
    • 分年開發或興辦計畫。
    • 申請用地配置圖應標示於比例尺不小於1/5000地形圖及地形套繪圖。
    • 土地登記簿謄本。
    • 輔導原住民就業或轉業計畫分年開發或興辦計畫。
  4. 使用分區證明書1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

點我下載申請書表

  • 隨到隨受理。
  • 公所-審查階段作業期限60天(不含補正時間)。
  • 縣(市)政府-核定結案階段作業期限20天。
辦理現地會勘完成後,提送本鄉每月底前召開之土審會議審議。
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營工商業
  1.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份。
  2. 事業計畫3份。
  3.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各3份。

點我下載申請書表

  • 隨到隨受理。
  • 公所-審查階段作業期限60天(不含補正時間)理。
  • 縣(市)政府-核定結案階段作業期限20天。
辦理現地會勘完成後,提送本鄉每月底前召開之土審會議審議。

 

  • 資料來源:花蓮縣萬榮鄉公所
文化暨觀光課
項目名稱 應備證件 申辦與處理期限 備註
補助年滿18歲且非現任公職人員並設籍本鄉1年之鄉民參加國家考試補習費及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獎勵金
  1. 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領據。
  4. 補習費或教材費之發票或收據正本(含購買明細);申請獎勵金者免附。
  5. 參加當年度國家考試准考證正本(須蓋有全程到考章戳) ;申請獎勵金者免附。
  6. 考試及格證書;申請補習費補助者免附。
  7. 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8. 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選擇領取支票者免附。
  9. 切結書。
申請補習費、教材費者,應於考試考畢翌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當年度十二月後考畢者,則於翌年一月十五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補助金額:

  • 獎勵金:1萬元
  • 補習費或教材費:實際補習費、教材費金額二分之一 ,補習費最高2萬元;教材費最高1萬元。
  • 未向其他機構申請相同補助者。
獎勵設籍萬榮鄉鄉民縣級、全國及代表國家參加體育、文教、藝術及科技等活動競賽優異表現傑出者
  1. 申請表。
  2. 得獎人戶口名簿(或近一年內之戶籍謄本)。
  3. 競賽秩序冊(得為影本)。
  4. 獎狀(獎牌、獎盃)。
申請獎勵應於活動競賽結束後2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補助金額:請參閱花蓮縣萬榮鄉專門人才獎勵辦法要點。

 

  • 日期:112-03-23
  • 資料來源:花蓮縣萬榮鄉公所
  環保業務
垃圾清運、資源回收 路線 垃圾車 回收車
北區(萬榮、明利、西林、見晴) 每週一二四五六 每週一二四六(除玻璃類外回收物)
南區(萬榮、明利、馬遠、紅葉) 每週一二四五六
  • 每週一二四六(除玻璃類外回收物)
  • 每周二、五(只收玻璃類)
大加汗部落及萬榮8鄰 每週一五 每週一、五(收一般回收及玻璃類)
廢棄物代清運處理 民眾如有大型傢俱、廢棄物需協助清運,依據《花蓮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標準》,需酌收費用如下:  
類別 重量單價 代運車資
家戶以外產生之一般廢棄物 每100公斤250元 每一車次1,100元
家戶產生之巨大垃圾 每100公斤125元 每一車次1,000元

※自行運送至本場者,免收代運車資。(註:先需至光復清潔隊秤地磅。)

※家戶以外產生之一般廢棄物-重量不足100公斤以250公斤計算。  

※家戶產生之一般垃圾-重量不足100公斤以125公斤計算。

※一車次來回超過60公里者,每10公里加收300元。

清潔隊地址:花蓮縣萬榮鄉萬榮村8鄰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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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來水用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免徵申請
免徵條件 檢附文件 備註
低收入戶 由本所主動辦理。 前述資料備齊送至本所:黃小姐8751-321分機144→本所安排現場會勘→本所簽准認定表→函送花蓮縣政府。
非垃圾車清運路線 繳款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1份。
無人居住或不堪居住
  1. 繳款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1份。
  2. 免徵年度用電證明。★符合免徵資格:每期用電度數不得超過40度。
同址多戶中籍在人不在
同址多戶中之共同生活戶 繳款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1份。
自來水用戶
  1. 繳款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1份。
  2. 自來水裝置證明。

 

  殯葬業務
項目名稱 應備證件 申辦與處理期限 備註
公墓埋葬(藏)
  1. 申請人身分證。
  2. 亡者除戶謄本或原始戶籍資料。
  3. 亡者死亡證明書。
  4. 亡者火化證明書。
  5. 亡者中(低)收入戶證明。
  6. 委託書及切結書。
隨到隨辦。(詳備註) 申請人應先會同當地村長或村幹事至公墓確認埋葬(藏)位置,並由村辨公處開立埋葬(藏)空拍圖及位置相片以兹證明,再至公所申請辦理公墓埋葬(藏)。
公立西林納骨『堂』
  1. 申請人身分證。
  2. 亡者除戶謄本或原始戶籍資料。
  3. 亡者死亡證明書。
  4. 亡者火化證明書。
  5. 委託書。
隨到隨辦。(詳備註) 為因應墓政系統上線,申請西林納骨堂之民眾,請先至現場選位後,再至本所提出申請辦理。
公立馬遠納骨『牆』
  1.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 亡者除戶謄本或原始戶籍資料。
  3. 亡者死亡證明書。
  4. 亡者火化證明書。
  5. 委託書及切結書。
隨到隨辦。(詳備註) 申請馬遠納骨牆之民眾,請先至現場選位後,再至本所提出申請辦理。
公墓起掘作業
  1. 起掘墓基拍正面及背面照片各一張。
  2.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3. 亡者除戶謄本或原始戶籍資料。
  4. 委託書及切結書。
墓地使用以十五年為限,時限屆滿後,須至本所申請辦理起掘許可證明。  
公墓起掘暨存入納骨設施補助
  1. 申請書。
  2. 補助款領據。
  3. 起掘施工費、火化費、撿骨裝罐費用及納骨設施使用費之收據。
  4. 亡者除戶戶籍謄本或原始戶籍資料。
  5. 申請人身分證或戶籍謄本及印章。
  6. 申請人與亡者間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但亡者為本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情形者,應檢附足資證明之戶籍資料及切結書和委託書。
  7. 該墓基辦理起掘前、中、後對照圖各一張。
  • 第一階段:(預計)112.4.6 ~ 6.30止;開放給溢葬區家屬優先申請。
  • 第二階段:(預計)112.7.1 ~ 8.31止;剩餘名額平均開放給各村(馬遠村除外)申請。
  • 第三階段:(預計)112.9.1 ~ 9.30止;開放給一般民眾申請。
本補助應於辦理墓基起掘暨存入納骨設施安置完畢後,一個月內檢附所列各項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花蓮縣萬榮鄉殯葬設施使用規費收費表(單位:新臺幣)

 
一、公墓使用規費
類別 本鄉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 本鄉列冊中低收入戶 本鄉鄉民 非本鄉鄉民
公園化公墓(西林、紅葉第二公墓) 0 4,000 5,000 15,000
非公園化公墓 0 2,400 3,000 9,000

 

二、公墓起掘保證金:
類別 單墓基內每具骨骸(灰) 家族式墓基
本鄉各墓區 6,000 9,000

 

 
三、公立納骨『堂』使用規費:
類別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 本鄉列冊中低收入戶 本鄉鄉民 非本鄉鄉民
個人式小骨灰箱 0 8,000 10,000 30,000
夫妻式骨灰箱(直式) 左列骨灰箱未配合減免 15,000 45,000
夫妻式骨灰箱(橫式) 16,000 48,000
四人式骨灰箱 32,000 96,000
六人式家族獨立櫃 48,000 144,000

 

 
四、公立納骨『牆』使用規費:
類別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 本鄉列冊中低收入戶 本鄉鄉民 非本鄉鄉民
骨灰櫃 0 4,000 5,000 15,000
骨骸櫃 0 8,000 10,000 30,000

 

  • 日期:112-03-23
  • 資料來源:花蓮縣萬榮鄉公所
社會福利所
項目名稱 應備證件 申辦與處理期限 備註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1. 舊有停車證(初次申請者免附,遺失或損毀申請補發應填寫補發切結書)。
  2. 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驗證後檢還(持新制身心障礙證明者應確認是否具行動不便資格)。
  3. 汽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
  4. 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須為自用小客(貨)車,公司車或租賃車輛不得申請)。
  5. 戶籍佐證資料(申請人非身障者本人時,須檢附本項資料,如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等)印章(身障者、申請人) 。
  6.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隨到隨辦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1. 申請表。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3. 申請人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最近六個月以上)影本。
  4. 印章(身障者、申請人) 。
  5. 其他個別資料,例:軍公教人員優存存摺及內頁、月退金存摺內頁、學生證影本、診斷證明、出監證明等等。
隨到隨辦  
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

※申請階段

  1. 申請表。
  2. 身分證正本及申請人印章。
  3. 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4. 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若需開立診斷書者,請醫師寫明建議申請輔具項目名稱。

※請款階段

  1. 核銷申請表。
  2. 花蓮縣政府補助核定函影本。
  3. 申請人郵局儲金簿封面影印本。
  4. 核定日起6個月內之購買憑證(票或收據)正本。
  5. 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6. 輔具供應商出據輔具保固切結書之正本。
  7. 申請人使用輔具之照片。
  8. 未經核定即自行購買輔具者,不予補助。
隨到隨辦  
身心障礙證明
  1. 近三個月內一吋照片三張。
  2. 國民身份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代辦者須攜帶身份證。
  3. 申請人及代辦人印章。
  4. 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鑑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診斷證明請註明疾病名稱或與重新鑑定之障別等相關資訊)。
隨到隨辦  
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1. 本府社會處補助同意函影本及補助核定結果通知書。
  2. 6個月內評估報告書 (請依據照顧組合表E、F碼之規定檢附)核銷資料黏貼表。
  3. 核銷資料黏貼表。
  4. 輔具購買保固切結書正本。
  5. 輔具保固書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
  6. 非本人帳戶切結書。
  7. 委任書(非申請者本人代為申請者,須檢附) 。
  8. 申請人使用輔具照片2張(輔具實物、申請人使用照片各1張)/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施工前後照片。
  9. 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須加檢附:廠商估價單、施工前.後照片、申請人房屋所有權狀影本(租賃房屋者須附:2年以上租賃契約書影本、屋主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屋主改善同意書。)
隨到隨辦

申請資格:

  • 失能者。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一般戶。
居家身心障礙者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申請
  1. 申請表(本府社會處或各鄉鎮市公所索取,或至本府社會處網站、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下載。)
  2.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 聯絡人或受委託人之身份證影本及印章。
  4. 用電優惠之用戶戶名及電號證明文件影本(電費單)。
  5. 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限定開立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並應註明需使用之必要維生器材或生活輔具名稱;申請縣市政府補助醫療輔具或生活輔具者,免附)。
  6. 申請者居家使用申請用電優惠設備之照片(申請人及申請用電優惠設備需同時入鏡,為1項設備1張照片)。
  7. 輔具使用證明(如核定公文、購買憑證、租賃憑證、保固書等)。
隨到隨辦

申請資格: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居住家中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 未接受政府全日住宿照顧費用補助(含同時接受日間照顧及夜間住宿費用補助)。
補、換發身心障礙手冊
  1. 本人申請身心障礙手冊補、換發,應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印章及一吋照片二張。
  2. 法定代理人或他人代辦者,除上述證明文件,另應檢附附有相片之代辦人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查驗(驗畢影印後歸還)。
隨到隨辦  
身心障礙到宅鑑定
  1. 身心障礙者到宅鑑定書。
  2. 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
  3. 一吋照片三張。
  4. 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 身心障礙鑑定表。
  6. 非初次申請者:原持有身心障礙者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隨到隨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 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叫器或維生器材。
  • 長期重度昏迷。
  • 其他特殊困難,經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
持永久效期手冊換證
  1. 近三個月內一吋照片2張。
  2. 國民身份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代辦者須攜帶身份證。
  3. 申請人及代辦人印章。
  4. 原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隨到隨辦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孕婦產後營養補助
  1. 萬榮鄉孕婦產後營養補助申請表。
  2. 含新生兒之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 申請人之存簿封面影本。
  4. 申請人印章。
  5. 領款收據。
分娩日起3個月內,隨到隨辦。

申請資格:

  • 孕婦或配偶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 新生兒登記本鄉戶籍。

※前項所稱設籍本鄉1年以上,指由申請日向前推算設籍本鄉1年以上。

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1. 申請表。
  2. 兒童戶口名簿影本。
  3. 申請人身份證(父母雙方) 。
  4. 申請人印章(父母雙方) 。
  5. 申請人其中一方郵局帳戶封面影本;申請人一方為在台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
隨到隨辦

補助對象:

  • 育有未滿2歲幼兒。
  • 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申請期間未請領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費用、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二歲以上未滿五幼兒育兒津貼
  1. 申請表。
  2. 兒童戶口名簿影本。
  3. 申請人身份證(父母雙方) 。
  4. 申請人印章(父母雙方) 。
  5. 申請人其中一方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6. 申請人一方為在台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
隨到隨辦  
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補助原住民族長者裝置假牙計畫

※申請補助裝置假牙者,應攜帶健保卡逕向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提出申請。

資格限制如下:

  1. 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且未符合衛生福利部「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服務對象,或未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所辦假牙補助者。
  2. 服務對象111年度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或其他政府機關所辦假牙計畫之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請。
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弱勢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醫療補助
  1. 申請表。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申請人符合列冊資格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
  4. 申請人之戶謄及財稅等相關資料(弱勢老人經濟列冊審定用)。
  5. 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入、出院日期)。
  6.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含費用明細表並註記非指定項目方可補助)
  7. 領款收據(醫院代墊費用請改附切結書)、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8. 其他(□切結書、□授權書、□授權人身分證影本)。
出院後3個月之內,隨到隨辦

申請資格:

  • 列冊低收入第 款
  • 列冊中低收入戶(1.5倍)
  • 未達最低生活標準 倍之65歲以上老人
  • 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補助
  1. 鄉鎮市公所開立之福利身份別證明。
  2.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 印章。
隨到隨辦

年滿65歲以上老人或55歲以上原住民,設籍本縣,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 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 經各級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50%以上。
老人及身障者愛心乘車費用補助

乘車費用由申請人於乘車日之次月起 3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提出申請補助:

  1. 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及印章(用印後退還)。未取得身分證者得以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繳驗。
  2. 乘車票根或購票證明(需有搭車之起、訖站、乘車日期及金額)
  3.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非身心障礙者免)。

兌換原則說明如下:

  1. 民眾可於每月至各公所兌換,每人每月以新台幣六百元為限,補助款按月分別計算。
  2. 起迄點需有一站在花蓮縣境內。
  3. 乘車票根需搭配身分別;老人票根需有「敬老」字樣,身心障礙者票根需有「愛心」字樣。
  4. 蓋有「作廢」章之票根不得換領。
隨到隨辦

申請資格: 

  • 老人:老人福利法規定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補助運輸範圍:本縣行政區域以內,北起秀林鄉和平村南至富里鄉富南及學田村。

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
  1. 申請表(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調查表) 。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3. 戶籍謄本。
  4.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
  5. 委託財稅調件同意書。
  6. 領據。
  7. 其他證明文件(依各款及欲申請補助之項目檢具相關證明資料,如:配偶之死亡證明書、產檢紀錄表、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等等...可證明申請境況之資料表件。)
隨到隨辦

第一款

  • 配偶死亡。
  •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第二款

  • 經判決離婚確定。
  • 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第三款

  • 家庭暴力受害。

第四款

  •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第五款

  •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
    • 無工作能力。
    • 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
    • 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 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
    • 無工作能力
    • 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 
    • 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第六款

  •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第七款

  • 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  第七款請附評估表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補助對象:設籍花蓮縣0至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或實際居住本縣但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

  1. 申請表。
  2. 調查表(公所填寫)。
  3. 兒少或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 少年之學生證影本(年滿16歲至未滿18歲者)。
  5. 5年內離婚需附離婚資料。
隨到隨辦

資格條件:

  • 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 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 父母、養父母離異,而單獨行使負擔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以下簡稱行使親權)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 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大傷病(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身心障礙中度以上、經遣返不得入境、服刑中, 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 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或雖經認領但單獨行使親權之父或母無力撫育者。
  • 因故經法院改定或協調由父或母之外之人監護,且無力撫育者。
  • 因父母、養父母離異或經生父認領後,單獨行使親權之一方因服刑、失蹤、死亡等因素由其他親屬照顧,且曾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無力撫育者。
  •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其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監護權行為,經本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 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 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 其他本府社工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原住民急難救助、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
  1. 申請表(原住民)/通報表(社會安全網) 。
  2. 認定表。
  3.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4.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
  5. 清寒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
  6. 戶籍謄本(喪葬補助另需提供除戶謄本)。
  7. 相關資料(醫療收據、診斷書、喪葬收據及明細、死亡證明書) 。
  8. 切結書。
  9. 領據。
隨到隨辦
  • 原住民急難救助具原住民身分者。
  • 救助項目:
    • 死亡救助。
    • 醫療補助。
    • 生活扶助。
    • 重大災害救助及其他特殊情形。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1. 申請表。
  2. 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6個月以上內頁明細。
  3. 國中以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
  4. 其他證明文件(在營證明-薪餉單、診斷書、法院判決書、失蹤報安單等)。
隨到隨辦。

申請人資格:

  • 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於本縣轄區內。
  •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 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 領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只給身分,不核發津貼。
  • 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規定標準。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1. 申請表。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影印後歸還)。
  3. 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6個月以上內頁明細資料影本。
  4. 申請人私章。
  5. 其他證明文件。
隨到隨辦。

申請人資格:

  • 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於本縣轄區內。
  •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 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 領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只給身分,不核發津貼。
  • 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規定標準。
  • 須年滿65歲(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