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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萬榮鄉全鄉鄉民團體傷害保險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花蓮縣萬榮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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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花蓮縣萬榮鄉全鄉鄉民團體傷害保險作業要點

    一、  為照顧花蓮縣萬榮鄉(以下稱本鄉)鄉民,因遭受意外事故致失能或死亡時,能減輕其個人或家庭經濟負擔,由本所投保鄉民團體傷害保險,以增加其生活保障,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設籍於本鄉內者,為本要點之被保險人,由本所統一辦理投保。

    三、  凡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鄉民,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其死亡、失能或連續昏迷六個月以上者,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身故或失能保險金;連續昏迷六個月以上者比照死亡理賠。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  每一位鄉民投保團體傷害保險金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整。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五、  每年保險期間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原則。實際則依本所與保險公司承保契約所訂期間為準。

    六、  身故保險金:本鄉鄉民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合於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而致死亡時,依保險契約申請給付死亡保險金新臺幣十五萬元整失能保險金:合於第三點原因而致失能者,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內附表所列各項失能之一,按其失能等級之給付比率乘以保險金額申請給付失能保險金額。

    前述二項保險金額合計給付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七、本要點所訂保險給付之受益人如次:

        ()、失能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依: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領受。

    八、本要點所訂鄉民辦理理賠權利,自事故發生日起,經過兩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保險法、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