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
- 舊有停車證(初次申請者免附,遺失或損毀申請補發應填寫補發切結書)。
- 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驗證後檢還(持新制身心障礙證明者應確認是否具行動不便資格)。
- 汽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
- 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須為自用小客(貨)車,公司車或租賃車輛不得申請)。
- 戶籍佐證資料(申請人非身障者本人時,須檢附本項資料,如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等)印章(身障者、申請人) 。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隨到隨辦 |
|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
- 申請表。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 申請人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最近六個月以上)影本。
- 印章(身障者、申請人) 。
- 其他個別資料,例:軍公教人員優存存摺及內頁、月退金存摺內頁、學生證影本、診斷證明、出監證明等等。
|
隨到隨辦 |
|
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 |
※申請階段
- 申請表。
- 身分證正本及申請人印章。
- 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 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若需開立診斷書者,請醫師寫明建議申請輔具項目名稱。
※請款階段
- 核銷申請表。
- 花蓮縣政府補助核定函影本。
- 申請人郵局儲金簿封面影印本。
- 核定日起6個月內之購買憑證(票或收據)正本。
- 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 輔具供應商出據輔具保固切結書之正本。
- 申請人使用輔具之照片。
- 未經核定即自行購買輔具者,不予補助。
|
隨到隨辦 |
|
身心障礙證明 |
- 近三個月內一吋照片三張。
- 國民身份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代辦者須攜帶身份證。
- 申請人及代辦人印章。
- 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鑑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診斷證明請註明疾病名稱或與重新鑑定之障別等相關資訊)。
|
隨到隨辦 |
|
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
- 本府社會處補助同意函影本及補助核定結果通知書。
- 6個月內評估報告書 (請依據照顧組合表E、F碼之規定檢附)核銷資料黏貼表。
- 核銷資料黏貼表。
- 輔具購買保固切結書正本。
- 輔具保固書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
- 非本人帳戶切結書。
- 委任書(非申請者本人代為申請者,須檢附) 。
- 申請人使用輔具照片2張(輔具實物、申請人使用照片各1張)/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施工前後照片。
- 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須加檢附:廠商估價單、施工前.後照片、申請人房屋所有權狀影本(租賃房屋者須附:2年以上租賃契約書影本、屋主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屋主改善同意書。)
|
隨到隨辦 |
申請資格:
|
居家身心障礙者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申請 |
- 申請表(本府社會處或各鄉鎮市公所索取,或至本府社會處網站、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下載。)
-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聯絡人或受委託人之身份證影本及印章。
- 用電優惠之用戶戶名及電號證明文件影本(電費單)。
- 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限定開立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並應註明需使用之必要維生器材或生活輔具名稱;申請縣市政府補助醫療輔具或生活輔具者,免附)。
- 申請者居家使用申請用電優惠設備之照片(申請人及申請用電優惠設備需同時入鏡,為1項設備1張照片)。
- 輔具使用證明(如核定公文、購買憑證、租賃憑證、保固書等)。
|
隨到隨辦 |
申請資格: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居住家中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 未接受政府全日住宿照顧費用補助(含同時接受日間照顧及夜間住宿費用補助)。
|
補、換發身心障礙手冊 |
- 本人申請身心障礙手冊補、換發,應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印章及一吋照片二張。
- 法定代理人或他人代辦者,除上述證明文件,另應檢附附有相片之代辦人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查驗(驗畢影印後歸還)。
|
隨到隨辦 |
|
身心障礙到宅鑑定 |
- 身心障礙者到宅鑑定書。
- 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
- 一吋照片三張。
- 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身心障礙鑑定表。
- 非初次申請者:原持有身心障礙者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隨到隨辦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 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叫器或維生器材。
- 長期重度昏迷。
- 其他特殊困難,經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
|
持永久效期手冊換證 |
- 近三個月內一吋照片2張。
- 國民身份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代辦者須攜帶身份證。
- 申請人及代辦人印章。
- 原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
隨到隨辦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孕婦產後營養補助 |
- 萬榮鄉孕婦產後營養補助申請表。
- 含新生兒之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 申請人之存簿封面影本。
- 申請人印章。
- 領款收據。
|
分娩日起3個月內,隨到隨辦。 |
申請資格:
- 孕婦或配偶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 新生兒登記本鄉戶籍。
※前項所稱設籍本鄉1年以上,指由申請日向前推算設籍本鄉1年以上。
|
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
- 申請表。
- 兒童戶口名簿影本。
- 申請人身份證(父母雙方) 。
- 申請人印章(父母雙方) 。
- 申請人其中一方郵局帳戶封面影本;申請人一方為在台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
|
隨到隨辦 |
補助對象:
- 育有未滿2歲幼兒。
- 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申請期間未請領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費用、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二歲以上未滿五幼兒育兒津貼 |
- 申請表。
- 兒童戶口名簿影本。
- 申請人身份證(父母雙方) 。
- 申請人印章(父母雙方) 。
- 申請人其中一方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 申請人一方為在台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
|
隨到隨辦 |
|
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補助原住民族長者裝置假牙計畫 |
資格限制如下:
- 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且未符合衛生福利部「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服務對象,或未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所辦假牙補助者。
- 服務對象111年度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或其他政府機關所辦假牙計畫之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請。
|
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
|
弱勢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醫療補助 |
- 申請表。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符合列冊資格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
- 申請人之戶謄及財稅等相關資料(弱勢老人經濟列冊審定用)。
- 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入、出院日期)。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含費用明細表並註記非指定項目方可補助)
- 領款收據(醫院代墊費用請改附切結書)、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 其他(□切結書、□授權書、□授權人身分證影本)。
|
出院後3個月之內,隨到隨辦 |
申請資格:
- 列冊低收入第 款
- 列冊中低收入戶(1.5倍)
- 未達最低生活標準 倍之65歲以上老人
- 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
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補助 |
- 鄉鎮市公所開立之福利身份別證明。
-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印章。
|
隨到隨辦 |
年滿65歲以上老人或55歲以上原住民,設籍本縣,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 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 經各級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50%以上。
|
老人及身障者愛心乘車費用補助 |
乘車費用由申請人於乘車日之次月起 3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提出申請補助:
- 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及印章(用印後退還)。未取得身分證者得以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繳驗。
- 乘車票根或購票證明(需有搭車之起、訖站、乘車日期及金額)
-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非身心障礙者免)。
兌換原則說明如下:
- 民眾可於每月至各公所兌換,每人每月以新台幣六百元為限,補助款按月分別計算。
- 起迄點需有一站在花蓮縣境內。
- 乘車票根需搭配身分別;老人票根需有「敬老」字樣,身心障礙者票根需有「愛心」字樣。
- 蓋有「作廢」章之票根不得換領。
|
隨到隨辦 |
申請資格:
- 老人:老人福利法規定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補助運輸範圍:本縣行政區域以內,北起秀林鄉和平村南至富里鄉富南及學田村。
|
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 |
- 申請表(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調查表) 。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 戶籍謄本。
-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
- 委託財稅調件同意書。
- 領據。
- 其他證明文件(依各款及欲申請補助之項目檢具相關證明資料,如:配偶之死亡證明書、產檢紀錄表、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等等...可證明申請境況之資料表件。)
|
隨到隨辦 |
第一款
- 配偶死亡。
-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五款
-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
- 無工作能力。
- 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
- 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 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
- 無工作能力。
- 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 。
- 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第六款
-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第七款
- 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
補助對象:設籍花蓮縣0至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或實際居住本縣但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
- 申請表。
- 調查表(公所填寫)。
- 兒少或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少年之學生證影本(年滿16歲至未滿18歲者)。
- 5年內離婚需附離婚資料。
|
隨到隨辦 |
資格條件:
- 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 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 父母、養父母離異,而單獨行使負擔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以下簡稱行使親權)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 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大傷病(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身心障礙中度以上、經遣返不得入境、服刑中, 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 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或雖經認領但單獨行使親權之父或母無力撫育者。
- 因故經法院改定或協調由父或母之外之人監護,且無力撫育者。
- 因父母、養父母離異或經生父認領後,單獨行使親權之一方因服刑、失蹤、死亡等因素由其他親屬照顧,且曾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無力撫育者。
-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其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監護權行為,經本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 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 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 其他本府社工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
原住民急難救助、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 |
- 申請表(原住民)/通報表(社會安全網) 。
- 認定表。
-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
- 清寒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
- 戶籍謄本(喪葬補助另需提供除戶謄本)。
- 相關資料(醫療收據、診斷書、喪葬收據及明細、死亡證明書) 。
- 切結書。
- 領據。
|
隨到隨辦 |
- 原住民急難救助具原住民身分者。
- 救助項目:
- 死亡救助。
- 醫療補助。
- 生活扶助。
- 重大災害救助及其他特殊情形。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
- 申請表。
- 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6個月以上內頁明細。
- 國中以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
- 其他證明文件(在營證明-薪餉單、診斷書、法院判決書、失蹤報安單等)。
|
隨到隨辦。 |
申請人資格:
- 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於本縣轄區內。
-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 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 領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只給身分,不核發津貼。
- 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規定標準。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 申請表。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影印後歸還)。
- 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6個月以上內頁明細資料影本。
- 申請人私章。
- 其他證明文件。
|
隨到隨辦。 |
申請人資格:
- 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於本縣轄區內。
-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 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 領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只給身分,不核發津貼。
- 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規定標準。
- 須年滿65歲(含)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