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3條、第4條,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以農企字第1090012848A號令修正發布,本課相關業務之農業使用證明收費異動如下:
(一)土地為單獨所有或公同共有者,依申請之土地筆數計收,第一筆收取新臺幣五百元;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三百元(原為兩百元)
(二)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依所申請之共有人數乘以共有土地筆數所得單位數計收費用。第一單位收取新臺幣五百元;每增加一單位加收新臺幣三百元(原為兩百元)
二、檢附發布令及修正條文1份